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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负责

  某贸易公司拖欠B公司一批化工原料货款。该司经营亏损,外债过多,无力清偿债务。经查,该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几个股东均为当地大企业,经营良好。B公司拟要求该司的股东偿还货款。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公司的法律特征,即股东对公司应负怎样的财产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分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对公司的债务负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体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本质。公司的最初财产是股东投资的,一旦股东投入公司后,财产即属于公司,股东丧失了财产所有权。公司对外负债只能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成立公司经常有下面几种情况:1、股东出资不到位,应当出资而未出资;2、股东虚假出资,实际未将产权转移给公司。例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投入公司,虽然将土地交给了公司使用,但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法律上产权就未转移,股东即为虚假出资。3、股东出资后又抽回出资。这三种情况都是违反公司法和工商法规的行为,股东应以其未出资额、虚假出资额和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所以本案例中应先查清该贸易公司的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有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现象。如果有,股东应承担责任;如果没有,B公司只能向该公司追索,无权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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