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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的性质

                                           债的担保的性质
     债的担保性质,是指债的担保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制度的属性,又可称之为债的担保的特征。债的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创设的担保,具有以下三个固有属性,即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
1.债的担保的从属性
    债的担保的从属性又称为债的担保的附随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主债权人对担保人享有的权利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附随主权利的原则,债权担保的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债的担保成立,
以债权之存在为前提。债权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或者无效的,债的担保不成立。以不存在的债权约定的债权担保无效。而且,债权担保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范围。债的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移转时,债的担保随主债权的移转而发生移转。债的担保因被担保的主债权之消灭而消灭。
应当注意的是,债的担保的从属性仅仅相对于被担保债权而言,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其从属性得依当事人的意思被排除。如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外,独立担保(又称为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的出现打破了债的担保的从属性①。但是独立担保算是例外情况,通常情况下
债的担保仍具备从属性。
2.债的担保的补充性
    债的担保的补充性,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对于债权的实现仅具有补充的意义。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其享有的担保权,否则不能行使担保权。再者,债权人实现其担保,应当先为主债权的清偿要求,在主债权的清偿要求未获满足时,才可以实现其担保。特别是,债的担保的补充性使得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3.债的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债的担保的相对独立性,是指债权担保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发生或存在。债权担保的相对独立性具有以下含义:①债的担保的成立,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债权的发生或成立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②债权担保的效力,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被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债权担保不发生影响;③债权担保有其自己的成立要件和消灭原因,且债的担保的不成立、消灭或者无效,对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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