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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规定的第5项基本原
则。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对
计划生育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它与《婚姻法》中计划生育原则及其具
体规定相辅相成,共同推进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
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确立
在1980年9月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我国提出“全国总人口在20世
纪末不超过12亿”的控制目标。之后,同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
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98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都相继强调了这一
指标。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将计划生育定为中国的基本国策。
1982年11月召开的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新《宪法》,其更加明确地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都
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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