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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实施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实施
(一)禁止家庭暴力
       1.《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中国,家庭暴力也程度不同
地存在着,而且家庭暴力的手段日趋残忍。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惩治家
庭暴力,造成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打击不力。除了遗弃、虐待等重度家庭
暴力可以刑事制裁外,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轻度暴力,只要不构成轻伤,
法律就无可奈何。家庭暴力的普遍性、严重性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婚
娴法(修正案)》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将其列为总则中的重要条
文,并在其后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有具体规定。
2.家庭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第1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
虐待。
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包括在内。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中的暴力行为

是对妇女、儿童、老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粗暴侵犯,也是
对受害人的心理、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及其危害性
十分严重,容易导致婚娴解体和家庭离散,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青少年
的正常成长。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行凶、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用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
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心理上的痛苦、压抑,神经高度紧张等。精神上的
折磨对受害人身心的危害程度,更甚于肉体伤害。此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
虐待和婚内强奸。性虐待是性变态中的虐待行为,属于性暴力。婚内强奸
也是一种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女性意志施加暴力的性行为,除了一
层婚姻外衣以外,与普通的强奸没有实质性区别。
    然而迄今为止,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婚娴内的强奸持否定态度。一些
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将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的前提。如
《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立即危险,胁迫妇
女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交行为者,处自由刑。”奥地利、瑞士、加拿大、泰
国等国的刑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传统的美国普通法仅对已经依法判决别
居(即免除双方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解除)的夫妻之间,才可被控
强奸。但传统的强奸定义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美国新泽西州刑法首
开婚内强奸罪之先河,它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年老或性无能或者
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自20世纪70年代以
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内布拉斯加州和俄勒冈州也先后在法
律上作出类似规定。
     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问题未作明文规定,它既没有规定丈夫可以成为
强奸妻子的罪犯,也没有把他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根据有关专家总
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构成婚内强奸的情形主要有3类。一是发生在包办
买卖婚姻尤其是收买被拐卖妇女为妻的场合;二是发生在夫妻因感情不和
而分居的场合;三是发生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4.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家庭暴力根据严重程度,可引起离婚、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法律
后果。
   其一,《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明文规
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其二,《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
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
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
处罚。”
    其三,《婚姻法》第45条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自诉;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
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1980年《婚姻法》则
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修正案)》不仅在总则
中继续保留这项内容,并且在第5章的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中充实了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的具体措施。此外,我国刑法对此也
有相关规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是相互联系的,只有禁止虐待和遗弃,才能全面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因为,被虐待和被遗弃者,往往是缺乏自卫和独立生活能力
的家庭成员,实际上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从这点可以看出,我国《婚姻
法》从实际出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1.虐待和遗弃的概念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
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
限制人身自由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
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
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
的义务等。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2.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采取的法律措施
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拒不履行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的,可依法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如我国《婚姻法》第44条
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
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该罪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依法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
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虐
待动机卑鄙,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如病、残、自杀(不论身亡或未遂)。犯虐
待罪致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检察机关
可提起公诉。
    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刑法规定的遗弃罪的,依法应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遭到遗弃的家庭成
员,完全失去了生活来源,生命健康陷于危险境地;有家难回,流浪在外到处
乞讨;遗弃手段十分恶劣;以及由于遗弃造成病、残、伤、死亡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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