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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伤者受伤后,本人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帮助而
给付护理人员的报酬。从时间和产生前提上,护理费可分为两类:一
是医疗护理费,即在治疗期间受害人因就医和恢复而需要进行护理所
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二是残疾护理费,即在治疗终结后受害人因伤致
残而需要进行护理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
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
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伤
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
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可
见,护理费的体现方式有两种:一是护理人误工费,这通常是亲属为
护理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发生误工损失;二是雇佣费用,这通
常是为护理受害人而雇佣护工或者保姆,所支出的劳务报酬。具体计
算方式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人员有固定工资的,护理费一护理
人员工资×护理天数;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
状况的,护理费一护理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护理时间;护理人无固
定收入但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工资状况的,护理费一受诉法院所在地
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时间。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一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3)护理人数的确定,原则上护理人员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
鉴定机构就护理人数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员
人数。
(4)护理期的计算,原则上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对于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5)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
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伤残者因其生
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
配制残疾器具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标准: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2)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
年4月5日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
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8年12月11日发布的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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