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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误工费损失?

              怎样计算误工费损失?
    误工费是指伤者因受伤不能参加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致使其不能得到或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包括伤者住院、在门诊就诊、确需休养时间的误工费用以及当事人从受伤后到死亡这段时间的误工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做法如下:
(1)误工人员为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具体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受害人受伤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奖金不予计算。
(2)误工人员为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具体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对于实际减少的收入在理解上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出具完税证明、供职单位的证明及劳动合同;其次,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
(4)误工人员为无固定收入的,具体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活动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主要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尤其体现在各个具体的市县乡镇。为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区域的裁判结果出现太大的落差,有必要统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另外,目前在有些市县尚没有该统计指标,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行政区域内都有这一指标。
(5)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合理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职业符合攻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赔偿。根据误工时间发生的原因,可以将误工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治疗的期间;另一部分是受害人在家休养的期间。
对于前者,只要受害人的治疗不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则这部分误工期间就可以纳入误工费计算的范围,而无须专门的医嘱。对于后者,则需要专门的医嘱来确定受害人确需在家休养,这样才能将休养时间计
为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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