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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医治损伤所需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医疗费一般指医疗急救费、门诊、挂号、检查、化验、药品、手术、住院、治疗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赔偿金额一诊疗费十医疗费十住院费十其他费用。
根据伤害程度和情况的不同,医疗费的范围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死亡的,一般不会发生诊疗费用,此时也就不会发生医疗费;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残或者因伤害致使器
官功能出现障碍的,则除了诊治费用外,可能还会包括康复费;如果伤害影响外貌的,则通常还会包括整容费等。
对医疗费的审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查医疗费是否是为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费用。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受害人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在赔偿范围。二是审查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三是对医疗费的具体费用进行审查。(1)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是所在地的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应确有必要,一般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2)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损而产生的费用,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受害人固有疾病产生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3)当事
人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有必要或经过经治医院批准,私自购买不是治疗必需的药品,原则上不应赔偿。
4)对住院费的赔偿应属必要、合理的开支,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需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于可以在门诊治愈的伤情应严格掌握,对住高档次的病房一般应按普通病房费用计算。(5)检查诊断费和辅助检查费审查的重点是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6)后续治疗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如进行安装义肢、整容、取钢夹板、内脏移植、矫形手术的费用。
在现实中受害人可能自行到多家医院进行诊治,对于到多家医院诊治的费用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原则上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受害人到多家医院治疗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如存在必要性及合理性,则在多家医院进行诊治的费用就可以纳入赔偿的范围。比如伤情复杂,受害人可能到较为高级别的医院或者选择专科医院进行诊治;比如受害人为了就诊方便,可以选择离家较近的医院治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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