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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从上述规定可见: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只需对受害人本人负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本人是适格的赔偿权利人。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受害人本人是适格的赔偿权利人;被扶养人也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3)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继承人、被扶养人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受害人的亲属都可能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相应的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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