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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除了可以主张一般伤害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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