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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身体损害仅指一般伤害,不包括因伤害造成的残疾。无论受害人所受的是重伤还是轻伤,只要已经治愈没有造成残疾的,就是一般伤害。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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