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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中,搭车人能否要求本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一方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同事、亲友或者邻居之间,比如共同外出游玩。如果搭乘人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搭乘人能否要求本车一方,也就是同意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好意同乘中本车一方是无偿允许他人搭乘,但搭车人进入机动车后,其人身、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本车一方的控制下,因此本车一方仍应对搭车人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本车一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其应当对搭车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常理上看,方便是伴随着风险的,无偿搭乘就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接受一定的风险,因此,无论是自己提议还是他人邀请,搭乘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这就是所谓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因此,如果本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仅有轻微过失,则搭车人无权要求本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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