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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购车后去向不明

                         贷款人购车后去向不明

   付了“宝马”轿车的首期款后,曾在北京风险工程贸易总公司任
经理的刘先生不见了踪影,随之“消失”的还有那辆崭新的宝马车。
丰台法院法官费尽了周折,终于顺利执结了这起财产侵权案。
    事情发生在2001年2月20日,曾在北京风险工程贸易总公司任经
理的刘先生与北京宏伟工贸集团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宏伟集团以价款572250元将宝马318i型汽车一辆出售
给刘先生,首付172250元,余款400000元由刘先生向农行朝阳支行申
请贷款,宏伟集团提供担保,而所购车作为抵押。同年2月6日刘先
生与农行朝阳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朝阳支行向其提
供贷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2月9日至2004年2月8日,刘
先生从同年3月起每月向农行朝阳支行归还贷款本息12157.90元,宏
伟集团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同年2月1日,宏伟
集团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刘某。刘某支付了首期购车款172250元,并支
付了同年3月至6月的购车款本息48631.60元。此后,刘先生未按贷
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本息,宏伟集团代刘某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共计
362578兀,并向银行交纳了滞纳金3628元。
   随后,刘先生去向不明,宏伟集团无奈,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
求解除与刘先生签订的购车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刘先生给付拖欠
款项。法院认为,宏伟集团与刘先生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合法有效。
刘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因
此,法院判决,解除宏伟集团与刘先生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刘先生
返还宏伟集团宝马车318i型轿车一辆,如逾期返还,按每日500元支
付使用费,至实际返还时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先生却突然下落不明。2年里,法官多
次到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查找无果。2003年4月的一天,法官的传
呼机突然响起: “宝马车在黄村露面,请速回电话。”原来被追踪的
“宝马”高级轿车终于在黄村枣园小区被发现。事不宜迟,正在昌平
某公司执行的法官立即驱车赶到了北京南郊的黄村,在大兴区黄村枣
园小区某号楼下,经过核对车牌号码,确认了停放在楼下的正是要找
的那辆白色宝马318i型高级轿车。
   因为不清楚被执行人刘某是否住在这栋楼里,执行法官又开始仔
细挨户查询,终于在6楼的一个房间找到了刘先生。随后,刘先生和
这辆失踪了2年的“宝马”轿车被一起带回丰台法院。自知理亏的刘
先生当庭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眼点评】
  要坐“宝马”就要还贷
  刘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想买一辆“宝马”开一开,这没有什
么不对。于是由宏伟集团提供担保,从农行朝阳支行贷款40万元,首
付17.22万元,办完手续后,刘先生便将“宝马”开走了。
   猜想,有了“宝马”的感觉那肯定是不一样的。刘先生开着“宝
马”,不仅觉得舒服,而且顿时身价倍增。可是要付贷款,刘先生就
不那么舒服了。他是一个“聪明人”,开着“宝马”隐藏了起来。但
是,“宝马”就是“宝马”,不是一个电动玩具,总会被人发现的。
在得到确切消息后,法官赶到了停放“宝马”的大兴区黄村枣园小区
某号楼下,然后挨家挨户查询,终于找到了刘先生。
   刘先生的行为是明智的,他舍不得“宝马”,于是当庭履行了判
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俗话说: “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
事,千万别自作聪明,以躲蔽、隐藏等笨拙的方法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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