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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确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原因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在基本原则方面的重要补充,这一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怀和保护,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法律化的要求。其二,是老年人社会地位与价值的客观要求。其三,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家庭养老责任的现实要求。其四,是防范、惩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
(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o
以《宪法》为根据,《婚姻法》在总则中把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在家庭关系中对老人的权益予以周密的保护。如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等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在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人身自由权;接受家庭赡养和扶助权;房屋居住权;婚姻自由权;社会保障权等诸方面权益的保障。
另外,在《收养法》中也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任何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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