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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
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专指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这一原则彻底否定了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制度、旧传统,对促进妇女解放,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
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如享有同等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等。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在夫妻关系方面,无论男女,其人格完全独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表现为在姓名权、工作权、人身自由权、居住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实行计划生育、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及相互抚养等方面承担同样的义务。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
3.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地位平等
家庭成员间除了夫妻、父母子女以外,还有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与妹、姐与弟等等,在这些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和亲属之间地位也是平等的。总之,婚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不可能是事无巨细、包罗无遗的,夫妻间、男女家庭成员和其他近亲属间遇有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问题时,都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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