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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制,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有一个配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其含义有三:
第一,在同一时间里,每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里,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无论男女,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许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第二,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第三,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原则,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早已废除纳妾制度,纳妾应按重婚论处。此外,“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维护和巩固一夫一妻制的必然要求。、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
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财产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它产生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剩余产品出现并转化为私有财产,为确保私有财产的血缘传递,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被认可和确定。私有财产的血缘传递,保证了子代物质生活的基础,有利于子代得到其父母无私的哺育——人类的繁衍以此种方式得以完成和发展。
(一)一夫一妻制是保障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生活的客观要求
在人类社会的人口总量中两性比例受自然规律的调节,除战争、瘟疫、人口流动、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人口的两性比例一般都是大体平衡的。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保证每个公民成年后有可能择偶婚配,建立婚姻家庭生活。如果实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必然会使一部分男性或女性成年后无法寻求配偶而被迫独身,这样就可能造成两性冲突和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符合婚姻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提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要求必须实行名实相符的一夫一妻制。恩格斯曾指出:“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所以,只有实行—夫—妻制,才能促使夫妻感情专一,真诚相爱,同心协力抚育子女,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夫—妻制符合婚姻这—伦理实体的本质要求。
(三)实行一夫一妻制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在封建社会的家庭中,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一夫多妻制是其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
(四)一夫一妻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
恩格斯早已指出:“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一夫一妻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当今社会,一夫一妻制是典型的、也是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多夫一妻制已经绝迹;一夫多妻的情况已越来越少,大约只有10%的世界人口仍生活在这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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