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漆红秀律师,即时了解法律风险防范,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代位权的性质
对于代位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不同见解,通说认为代位权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属于广义的管理权,此项管理权的内容是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我国台湾学者黄立先生称之为法定的“无因管理”权。在理解债权代位权的性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代位权并非请求权。请求权是以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为标的,而代位权的行使,则是行使债务人的对第三人的权利,使债务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为目的。
(2)代位权并非代理权。代理人因代理权的授予,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发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此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代理权。而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己的利益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并非源于债务人的授权,故与代理权有别。
(3)代位权非形成权。代位权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变更为目的,此点与形成权相类似,但代位权的行使,并非以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使是以债务人的权利为基础,如果债务人的权利不存在,则债权人无法行使。
(4)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并非诉讼法上的权利。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权利。
微信公众号搜索:成都律师漆红秀 或 cdlsqi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看公众号”并关注
© 2010-2016 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