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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原车主(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 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 38号)和《关于买卖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出卖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特别是上述第三个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明确清晰: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尽管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实际交付,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同时,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
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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