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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中,道路设施设备也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条件之一,如果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在这种情形下,道路设施设备的管理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道路设施设备的缺陷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则管理人无须与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维护道路设施设备以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
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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