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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分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IO%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有“证据证明”,是指通过过往行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材料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但由于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中的一般调整原则,因此,机动车的无过错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软化,具体表现为:(l)如果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2)如果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机动车没有过错,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3)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违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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