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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致害机动车一方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付责任,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交通事故提供社会性保障,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分散机动车的风险。因此,致害机动车一方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并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免除赔偿责任:
(1)赔偿责任绝对免除,即交强险不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只在上述情形下绝对免除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相对免除,即在特殊情形下,交强险虽然仍需对受害人予以适当的赔偿,但已经不是按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在无资格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盗抢的期间内肇事,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相对免除,具体变化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其就垫付的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赔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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