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漆红秀律师,即时了解法律风险防范,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动车仅投保了商业性三者险,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三者险,因至2006年7月1日保险尚未期满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该机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因尚处在过渡期内,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将该机动车投保的商业性三者险视为交强险,并由保险公司在商业性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种处理方法与交强险出现之前,商业性三者险的功能与特点相符合。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动车投保的商业性三者险已经到期,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仍然投保商业性三者险的,该机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司法实践通常的处理方式为,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各方赔偿责任。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在交强险正式
推行以后,机动车一方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交强险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分散机动车的风险。因此,如果由于机动车一方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则机动车一方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填补受害人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
微信公众号搜索:成都律师漆红秀 或 cdlsqi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看公众号”并关注
© 2010-2016 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