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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把钱赠与情人,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案 情】
陈某(男)与秦某(女)系夫妻关系,结婚12年,双方感情平淡,但也相安无事。后来陈某南下打工,在南方这几年颇有收获,于是回到农村老家开了一家加工厂,生意相当红火,秦某看到丈夫一改往日的懒散,生意也越来越好,自然是喜在心中。但是,好景不长,陈某外出办事时与罗某一见钟情,陈某向罗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罗某也以为自己遇到了“钻石”王老五,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陈某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要罗某买套房子。后来,秦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而罗某则认为这钱是陈某自愿送给她的,况且罗某并不知道陈某已婚,因此不愿意返还。
【点 评】
本案例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解释(一)》迸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
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罗某虽然不知道陈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陈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陈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秦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陈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秦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0万元还是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秦某就有权要求罗某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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