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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 情】
2003年1月,家住农村的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由于李某家中已无亲人,也没有亲戚朋友,自己也没有经济来源,一时间找不到其他住处,于是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个屋檐下分屋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并主张8万元存款应分一半给自己。
【点 评】
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做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又复婚,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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