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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案 情】
家住农村郭某(女)与邻村的李某于2002年结婚,有一女儿今年4岁。郭某以感情不和为由与李某协议离婚,并于2006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初还是远离城市的农村现如今也被划入市区范围,郭某与李某原来居住的农村也不例外。土地在一天天升值,村子周围也都建起了不少高楼大厦,2006年12月,他们曾经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这是李某的父亲生前留下来的房子,房主已经改为李某的名字。郭某嫁到李家之前老人家就已经去世。并且郭某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这处房产能否算作他们的共同财产?
【点 评】
这里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作一区分。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做出了规定:第一,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继承房屋的行为,发生在李某与郭某结婚之前,该房屋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李某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同时,由于房屋并不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郭某不能分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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