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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仅指亲生父母吗?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 情】
被保险人小张,未成年,1996年其父张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o" 1997年,小张的父母离异,小张随母王某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王某,后王某于1999年与李某结婚,王某、李某共同抚养教育小张。小张之生父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年李某遇意外事故身亡。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点 评】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为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夫对妻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父或母的后婚配偶称继母或继父。
实践中,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一种是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体现在遗产继承方面,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是相符合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姻亲关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享有继承权。这个条件就是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就有继承权。没有抚养关系的,就没有继承权。
本案中,由于保险条款设计上的问题,对“父母”未作限制性规定,当被保险人之继父李某意外身故时,应按《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对被保险人今后各期保费给予豁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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