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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性质与社会功能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与特征
1.婚姻的概念
     现代汉语中,“婚姻”一词是指男女双方结婚的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婚,我国古代曾以“昏”相称,并有多种含义,包括结婚仪式、夫妻关系、姻亲关系和延续宗法家族的纽带,等等。如《礼记·昏义》有这样的概括: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白虎通》解释说:“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日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日姻”。
     在西方,古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生结合,彼此之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这种主张为基督教的婚姻观所接受,中世纪的基督教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种宗教圣礼,男女结合是神的意志并由此形成超越个人意志之外的一种身份关系。近代,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在契约自由思潮的影响下,婚姻从身份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1893年的基督教教会法承认,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建立一个终生的、旨在依其自然属性繁衍和教育后代的共同体而形成的一种契约。婚姻纳入民事契约,表明婚姻应以有缔约能力的当事人的合意为第一要义,这一变化是对封建包办婚姻和宗教神权婚姻的否定,显示出人本主义的价值回归。现代多数婚姻家庭法学者在此基础上也认为,婚姻是男女结为夫妻的形式,如英国的波·姆·布罗姆莱说:“至少在英国,婚姻是一男一女订立的彼此具有权利义务的一定法律关系的协议。”
    上述种种关于婚姻的概念,其内涵各有侧重,但从当代的婚姻法律观来看,都有所欠缺。婚姻的法律概念,可作如下表述: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自愿结合 2.婚姻的特征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作为男女两性关系成立的基础是两性的差异,即不同性别者的结合,很多国家的婚姻立法都对此予以确认。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按照本法的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其注释说明,“根据习俗,只有男女两性才能结婚”。我国《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上述规定意味着同性之间不可能产生婚姻。
   人类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使得婚姻的上述首要特征受到挑战。丹麦于1988年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次年生效的该法律也成为有史以来确认同性婚姻法律地位的第一部立法。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其后,挪威在1993年,瑞典在1995年,冰岛在1996年,也肯定了同性婚姻。但是,北欧国家的同性恋婚姻法都未体现完整的婚姻权利。比如,这些法律认可同性婚姻注册,保障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家庭内的财产权,规定可以享受家庭收入所得税的部分减免,但与此同时,不准许同性恋夫妇收养小孩,不准他们去教堂举办仪式,并且规定想人工授精生小孩的女同性恋夫妇得不到国家这方面的补贴①。除上述国家
之外,荷兰、法国、德国、匈牙利、芬兰、克罗地亚、葡萄牙、比利时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同性恋婚姻法”。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还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法律对待同性婚姻究竟应持何种态度,有待于人们认知观念的进一步发展。
2)婚姻是男女两性合意的结果
   人类社会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后,婚姻关系成为一种契约关系。既然如此,婚姻必须自主自愿,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结婚当事人合意的结果。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宣布:“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对此,资本主义世界的民事立法都竞相仿效。我国婚姻法也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男女两性结合的目的是确立夫妻关系、终生共同生活男女两性关系,客观上多种多样,目的各异。而婚姻这种形式下的男女两性结合,主观意识、心理意愿都非常明确,就是结为夫妇,确立夫妻人身关系,终生共同生活。这是婚姻区别于通奸、姘居等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
4)男女两性的结合要符合一定的社会要求
任何文明社会无不通过各种规范形式,对两性结合加以引导、确认和调整。因此,无论古今,婚姻都不是人们任意而为的结果。只有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在特定法律约束下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能成为社会认可的婚姻。
3.家庭的概念
   现代汉语中,“家庭”一词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
   我国古代家庭通常简称为家,甲骨文和金文中,家字的本义为“豕之居”,后引申为家庭居住的地方,如《周礼》郑玄注:“有夫有妇,然后为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家庭有了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社会学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所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社会单位。心理学家更强调家庭是人与人之间的生理结合。而在法学范畴内,家庭则是指共同生活而且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家庭的特征
  1)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位的家庭,并非随意组成,其成员间均以一定的亲
属关系为前提,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组成家庭的亲属来源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血缘出之于家庭,又使家庭得以扩展和延续;收养则是形成家庭的特殊形式。
   2)家庭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
  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首先是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其次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身份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是家庭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基本保障。
(3)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尽管现代社会人们相互关系的组合方式越来越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态势,但家庭仍然是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组织,是庞大社会网络的最基础部分。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进行着精神、情感与经济等多方面的互助和交换,构成了社会中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和特有的财产关系。家庭成员最初都是通过家庭与社会发生联系,而人类社会自身的延续和发展也主要依赖家庭来实现。
(二)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同时又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因此,婚姻家庭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又独具自身的特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具有双重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和特性,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基础;两性结合繁衍生育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的生物学特征。从古至今,人类的伦理观念和科学技术告诉我们,没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就无从产生,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更谈不上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正因为婚姻家庭所具有的自然属性,所以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发生作用。例如,人类两性关系的禁忌乃至婚姻禁忌,都同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相一致,这对人种的健全发展至关重要。恩格斯在论及亚血缘群婚制时指出:“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①进入阶级社会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也都以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和特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再如,法定婚龄的确定、以出生作为血亲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等等,都体现出法律对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尊重和遵循。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但它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
首先,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较为高等的动物界,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婚姻家庭是借助于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的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毫无疑问,其主体是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类的根本属性——社会性,决定了婚姻家庭这样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它与社会诸多关系具有各种各样的内在联系。其中,社会生产力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动力,经济基础是婚姻家庭的决定因素,上层建筑也制约着婚姻家庭的发展。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作用往往通过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而实现。所以,同样的人与人之间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不同的社会却呈现出不同的婚姻家庭形态。因此,婚姻的缔结、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等等,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就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再次,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婚姻家庭并非自始存在,也并非亘古不变。婚姻家庭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适应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与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相同步,体现了婚姻家庭的社会发展规律。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其独特价值在于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无法取代的诸多社会功能。
1.生物功能
    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相一致,婚姻家庭的生物功能表现出人类的自然本能,包括性爱满足、生育繁衍、养老育幼等内容。当然,这是一种社会化了的生物性,而不是完全的自然行为。
1)性爱满足
   性爱是人类的自然本能,两性生理的结合是婚姻的生物基础。所以,婚姻首先满足了夫妇之间的性爱需求。随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结构的确立,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又要求排除婚外性行为。因此,“婚姻保证夫妇之间性爱需求满足的功能,一般是与排除婚姻之外各种性爱行为的功能同时实现的。”也就是说,婚姻既有对婚内性爱的保障功能,又有对婚外性爱的排斥功能。
2)生育繁衍
   婚姻满足男女性爱之外,还产生性爱的结果,即生育。生育使生命得以延续,实现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前提的婚姻家庭,是生育的基本单位,也是生育的合法单位,非婚生育毕竟属于例外。因此,延续个体的血缘关系,进行人口的再生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功能,也是社会赋予婚姻家庭的使命,更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历史上,生育功能曾被认为是婚姻的最高价值和主要目的,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注重个体自我价值的实现,更加注重两情相悦的性爱价值,夫妻“两人世界”也成为被社会所接受的一种选择,加之生育技术的飞速发展,生育功能不再是婚姻家庭传统意义上的最终归宿。尽管如此,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口仍然是通过婚姻家庭繁衍的,自然生育占据主导地位,生育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联。
3)养老育幼
   婚姻家庭在实现生育功能的同时,还具有抚养的职责,这也是家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既然婚姻是一男一女长久共同生活的实体,那么,同甘共苦便成为夫妻关系的准则,上升到法律层面,就要求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相互扶助。在人际关系最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更是离不开彼此的照顾和关怀。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
养、赡养的义务。婚姻家庭成为孩子成长、夫妻恩爱、老人安享晚年的重要场所。
2.经济功能
   个体家庭出现以后,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起过重要的作用。进入到工业化大生产的资本主义社会后,家庭的生产职能逐渐削弱,但组织消费的作用依然强大。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城市个体工商户、家族式民营企业的广泛出现,使得我国家庭的经济职能有所加强。但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家庭依然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满足其成员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
3.教育功能
   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家庭成员特有的血缘联系,使这种教育具有潜移默化、久远深入的特点。家庭是人们最初的生活环境和学习场所,也是人们最初认识社会的途径和渠道。人们在家庭中培养各种习惯、爱好,陶冶性格,家庭则担负胎教、幼儿启蒙、儿童智力开发以及子女成长各个阶段的教育,直至子女成年。古代社会,家庭教育曾是主要的教育手段,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非常发达的现代社会,家庭教育仍然发挥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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