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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一方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起诉后,保险公司应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受害一方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起诉后,保险公司应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是法定赔偿义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指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一方(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当起诉致害机动车一方(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致对方损害的一方)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致害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均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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