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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通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应为车辆办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无过错的先行赔付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时,应有相关合同或者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的免赔条款(如不可抗力)应当由保监会统一设定,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免赔条款。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和意外,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该法的宗旨是增加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一方增加的赔偿责任加以分散,以兼顾机动车一方的承受能力,实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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