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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所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
错的严重程度,加以认定的行为。这种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综合鉴定的行为,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本质上是一种鉴定结论。因此,对这种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如果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以直接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要符合受案条件,人民法院都会受理。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并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只能就交通事故本身赔偿问题提起诉讼,而不能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4条关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督察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由这些机关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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