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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约定,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这种分类主要体现在债法上对债的分类的规定,也是债的最为基本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债。这类债有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缔约过失之债等。债之法定,一方面指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发生;另一方面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法律对债的内容的规定,对债务人属强制性规定,而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放弃部分或全部的请求权。
二、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则是债的发生及内容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基于自由意思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自的利益要求。除非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并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形,法律自无主动干预的必要。意定之债主要是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意定之债的成立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享有极大自主性,但并非可以随心所欲,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最终规制着自由意思的边际。
三、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
    第一,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法定之债中,债的发生具体原因及效力后果均由法律规定。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所生之债。
   第二,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适用法律规范不相同。合同之债,适用的是合同法;侵权之债,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得遗失物、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只能适用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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