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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与从债

                                     一、主债与从债
按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之间的效力,可将债划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一个债。从债则必须以主债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债是相对于从债而言的,因此需要有两个债并存,并且它们之间有牵连关系。能够引起两个债并存的情形,或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债的当事人的合意。例如买卖合同为主债,而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债则为从债。从债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主债不成立,
从债也不成立。主债无效或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但并非所有以担保主债履行而成立的债均为从债,例如最高额抵押已失其担保的从属性,而具有独立存在的性质。
主债与从债各自独立存在,是相互联系而又同时并存的两个债。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主债的存在决定了从债的产生和存在,没有主债就不可能有从债。(2)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无效,从债也无效。(3)主债因履行、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的,从债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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