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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的处理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符合条件下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其中后者又包括警察在事故现场的简易处理程序和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因赔偿问题不能自行解决而报警案件的简易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处理:
(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及时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处理。
(3)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4)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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