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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具体的管辖权限如何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如何确定管辖作了详细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4)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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