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漆红秀律师

关注漆红秀律师,即时了解法律风险防范,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8080022000

★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

                             ★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
【案例】
   2001年9月16日,赵某在县工行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并由其单位为赵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以后,赵某仅归还本金3万元以及利息,余款7万元以及利息没有归还。2003年9月15日,县工行从赵某单位的账户上直接扣划了赵某尚欠的贷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18549.93元。后来赵某所在单位向赵某索款,赵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2003年9月20日,赵某将其一栋100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女儿,并办理了公证书。一个月后,赵某所在单位作为原告向被告赵某主张债权,并要求法院撤销赵某的赠与合同。请问,赵某所在单位有权这样做吗?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赵某尚欠贷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在其单位代为偿付之后,其以无款为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赵某将其楼房无偿赠与女儿,办理了公证书,使得其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赵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赠与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偿还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赵某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赵某的无偿赠与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订阅漆红秀律师微信

微信公众号搜索:成都律师漆红秀 或 cdlsqi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看公众号”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