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交易时间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案例】
2009年4月,某食品加工厂向某养殖场订购了20吨带鱼,约定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
对具体的交货时间没有作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不久,养殖场通知食品加工厂,欲于2009
年8月之前将带鱼分四次全部交给食品加工厂。食品加工厂以带鱼加工是循序渐进的过
程且没有足够的冷冻仓库为由拒绝在8月之前分四次收货,认为应该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
,每两个月收一次货。那么本案中,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解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就质量、价散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可以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双
方以往共同遵循的交易习惯进行。如果达不成协议,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
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案例中,带鱼属于保质期短易腐烂的鲜活食物,食品加工厂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冷
冻仓库,如果短时间内大量购进只会造成损失,因此,本着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养
殖场应该两个月交一次货,而不应随时交货。食品加工厂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
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