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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问题

                               第五节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问题
    连带责任,通俗地讲,是指交通事故赔偿债务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其中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全部损失不能或不完全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交通事故受害方有权直接要求其他的债务人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按份责任,通俗地讲,是指交通事故赔偿债务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任何一个债务人只按照自己的责任份额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全部损失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存在两人或两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方都应对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出现了部分交通事故以前按连带责任处理,现在按按份责任处理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对涉及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现实中较难把握。
在我们已有的资料中,从网上下载较为具体的解释为:“同一事故中出现数个侵权人时,如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系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免除其他责任主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如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系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各侵权行为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其中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仍应按照其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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