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漆红秀律师

关注漆红秀律师,即时了解法律风险防范,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8080022000

第四、诉讼时效问题

                                      第四、诉讼时效问题
  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蹬时效为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虽然拢们有的案件以交通警察部门的调解终结之日或伤残签定结论作m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我们还是不鼓励这样去操作。
    我们碰到一个伤者,伤残鉴定为9级,农村户口,受伤后一直在与对方谈和解,没有书面文件,我们找到他时,已快过诉讼时效了,我们给他讲,按农村户口,他只能获赔多少钱,他不相信,告诉他诉讼时效快过的问题,他也不相信,没有委托我们。半年后,此人又来找我们,完全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结果一分钱没拿到,非常不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第17条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终结书或者调解书时,须按规定写明当事人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在接到调解终结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诉讼权利(财产损失赔偿为两年),并有送达回证附卷。”
   根据我们的经验,最难处理的诉讼时效问题是关于植物人的案件,如果诉讼的话,对方会停药;如果不诉讼,一定会过诉讼时效,左右两难。我们曾与数个民一庭的法官讨论植物人的诉讼时效问题,他们的观点是:除非与车方及保险公司有书面的约定,否则一定得起诉。   

    另外,有相当一部分伤者都坚持要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再起诉,这往往会拖过诉讼时效,使他们心中设计的完满结局变成无言的结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各地法院在理解与执行上各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是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有的法院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之日(即出院之日)倒推两年开始计算,有伤残级别的诉讼时效从伤残鉴定作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提出过调解申请,则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是当事人化解诉讼时效问题的最佳办法。
    二、保险金请求权时效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定是为肇事车方而设的,在无诉讼存在的情况下,肇事车方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两年内到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逾期,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

订阅漆红秀律师微信

微信公众号搜索:成都律师漆红秀 或 cdlsqi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看公众号”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