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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案例】
 赵某和杜某是夫妻,他们结婚后不久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杜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夫
妻感情没有以前那么亲密。赵某不想再同杜某生活下去,于是,赵某找到街道办事处出具
了杜某的死亡证明,然后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入住
大半年之后,杜某从外地工作回来,发现房屋已被卖掉,而且找不到其妻赵某。于是,杜
某向张某要房,张某不答应。请问,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法律解析】
    本案中,赵某与杜某是夫妻,该房屋属于二者共同共有,原则上赵某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应为
无效。但是,由于杜某在外地工作,赵某又出具了杜某已死亡的证明,房屋的受让人张某无法知
道赵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根据
《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赵某将房屋转让给张某的行为是有效的。同时,由于赵某和张某已经
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张某。
【法条衔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
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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