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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的就别拿,拿了要返还
【案例】
2008年1 1月,某市邮政局把杨某丈夫从广州寄回的800元汇款单送到杨某家。由于汇款单上填写的“仟”、“佰”二字模糊不清,邮政员小朱就将8000元现金付给杨某。年底核账时,邮局发现有短款。核算查实以后邮局要求杨某退还。杨某承认多收钱是事实,但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协商无果,邮局把杨某告
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多收的7200元汇款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故判决原告获胜,判令杨某将多收的款返还原告,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那么受害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杨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的7200元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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