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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案例】
     菲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留下了14岁的菲菲和23岁的哥哥。最
初两年,哥哥依靠自己的工资给菲菲交纳学费、给菲菲生活费等,菲菲16岁
的时候,哥哥打算结婚,但是哥哥的对象嫌菲菲是个负担,要求哥哥把菲菲
送给亲戚抚养。然而,菲菲不愿意被送养,她认为自古以来都有“长兄为父”
的说法,现在父母不在了,自己还没有成年,哥哥有义务抚养自己,而且也
确实有能力抚养自己,所以不肯离开哥哥。但是哥哥的对象却说,法律并没
有规定哥哥有抚养妹妹的义务,“长兄为父”只不过是民间流传的说法而已。
那么,菲菲的哥哥对菲菲到底有没有扶养义务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
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案例分析】
   “长兄为父”是一种公序良俗,在特定条件下是一种法定义务。本案例
中,菲菲的哥哥对菲菲有扶养的义务。
在中国,“长兄为父”,长兄、长姐抚育年幼的弟妹是传承已久的良风
俗,这种良俗和社会美德已经被吸收入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是
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之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种良俗一
旦上升为法律,就具有了强制力,成为了一种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一种道
德要求了。本案例中,菲菲父母双亡,哥哥有能力扶养未成年的妹妹菲菲,
那么就应该承担对妹妹的抚养义务。
【律师链接】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
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
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

达出同样的精神。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

的一般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良

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社会

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

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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