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漆红秀律师

关注漆红秀律师,即时了解法律风险防范,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8080022000

离婚了,不付抚养费就不让你探望孩子

             离婚了,不付抚养费就不让你探望孩子
【案例】
     2002年国庆节期间,赵某与翁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一女,起名翁语
霏。由于两人婚后感觉性格不合,于2006年8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
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翁语霏由母亲赵某抚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
的存款9万元,每人各4.5万元,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归女方赵某所有,另一
套归男方翁某所有,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周父亲可以看望孩子一
次。自2006年8月离婚以后,最初翁某还按规定看望孩子,按月给付抚养
费,但是一年后就以学校工作忙为借口,先是隔2个月、3个月,后来隔半年
才来看望一次孩子;抚养费也是不要不给,后来就干脆半年支付一次。2008
年3月,翁某再婚,从此以后就一直没来看望女儿,并且推说学校工资低,
要求减少抚养费。赵某一生气就与翁某又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即日起,
翁某不再承担支付翁语霏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是半年以后,父亲翁某后悔了,总是放心不下女儿,多次要求探望女儿,
都被赵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为由拒绝。无奈之余,父亲翁某将赵某告上法
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且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
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
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以及探望权的行使。根据《婚姻法》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父亲翁某应当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用。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是可以由离婚
当事人协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协议的方式
放弃探望权,更不能以放弃权利的形式达到不尽义务的目的。因为探望不仅
仅是父亲或母亲的感情需要,也是子女成长的需要。在父母离婚以后,不与
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是以负担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
的。子女的抚养是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的,在一方有能力独立负担的情形下,
可以协议另一方免除负担抚养费的义务。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
只有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
依法定程序和事由裁定中止,不存在可以由法院剥夺或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
的可能。本案例中,翁语霏的母亲赵某在与翁某协商以后,可以免除翁某给
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却无权协议翁某放弃探望权的行使,而且还应为父亲
翁某探望女儿提供方便。当然,如果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赵某在抚
养有困难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抚养人或者要求另一方(翁
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而且这个权利的行使,没有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

订阅漆红秀律师微信

微信公众号搜索:成都律师漆红秀 或 cdlsqi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看公众号”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