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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怎么办?

       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怎么办?
【案例】
    小男孩阿伟2004年生,父亲吴某,母亲牛某。2009年5月16日,吴某、
牛某两人外出因车祸身亡,留下了8岁的女儿吴静、5岁的儿子阿伟以及100
多万元的遗产。由于吴某、牛某和两个孩子一直与孩子的祖父母在一起生,
吴某、牛某死亡后,孩子的祖父母便到当地居委会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居委会指定其祖父母为吴静、阿伟的监护人。6月份的时候,阿伟的外祖父母
向当地居委会提出:外孙阿伟才5岁,现在他的父母双亡,作为阿伟的外祖
父母与其祖父母都有担任其监护人的资格,居委会在没有对双方的实际情况
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指定其祖父母为监护人是没有效力的。阿伟的外祖父
母认为,外孙阿伟从小在其家共同生活,与外祖父母的感情比与祖父母的感
情更深,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居委会所作的由阿
伟祖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的指定,同时确认起诉人为阿伟姐弟的监护人。双方
都想对阿伟姐弟进行抚养和监护,但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阿伟的祖
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这种情况下到底谁可以争得阿伟姐弟的监
护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
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

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裁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
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的规,
在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前提下,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与成长为原则
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来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本案例,
如果阿伟的祖父母经济条件能够负担阿伟姐弟的生活、成长所需,家庭环境
融洽和睦有利于阿伟姐弟的成长,再加之阿伟姐弟从小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
那么,综合考虑,应当指定阿伟的祖父母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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