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漆红秀律师,即时了解法律风险防范,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
律师甲、乙、丙合伙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给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在某一年的咨询业务中,发生
了下列事项。
1.甲在给准备上市的A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的时候,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
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
带责任。
2.乙在对B企业设立过程的咨询中,因疏忽大意而让B企业在对外宣传
时使用的名称和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符,该违法行为导致B公司被国家
工商部门罚款4000元,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所为,不应当由他个人承担全部
责任。
案例分析:
1.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
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
业债务的,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案例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
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乙并不是有意所为,也不属于重大过失,所以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微信公众号搜索:成都律师漆红秀 或 cdlsqi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看公众号”并关注
© 2010-2016 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