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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的合伙企业

                                另类的合伙企业
   所谓另类指的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正好介于两者之间,名称上还是沿用“普通”的字样,但是为了加以区别,在名称中必须加上“特殊普通”的字样,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为技能型、知识型的合伙企业量身定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为技能型人才开的绿灯。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合伙。其基本特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有别于普通合伙,但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 合伙企业的规定。”
    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一种制度创新,其最初目的是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但如今它已扩展到专业服务机构之外的一般性企业组织形式。
    第四,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特殊。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二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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