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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的财物,所有权归谁?
【案例】
农民宋某挖地基时挖出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棉布上写:葛胜,1940年8月10日。葛胜是同村葛民的祖父。葛民后来了解此事,于是向宋某索回。宋某认为银元是从自家的地基中挖出,应该归己所有,而葛民则认为银元是自己祖父的,现在祖父不在,应该归自己所有,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那么,这些银元到底应归谁所有?
【法律解析】
银元应该归葛民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本案中的银元明确标有所有人的姓名、日期,因此该银元不应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意见》还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银元为葛胜所埋,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葛民是葛胜的孙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三条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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