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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事故发生后,有责任的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
体来讲,就是肇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肇事车辆保险公
司及其他有过错或连带关系人共同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损
失。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驾驶员
    驾驶员即为开车的人,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司机。根据驾
驶员的身份性质,驾驶员分为无雇佣关系的驾驶员和有雇佣
关系的驾驶员。
驾驶员在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存在雇佣关
系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在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
通事故时,存在雇佣关系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一般为被保险人。
二、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
    车辆所有人是指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
的单位或个人。车辆实际使用人,即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
在车辆买卖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
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
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车辆所有
人或实际使用人是否知情,均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在下列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不承
担或不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1、租赁、借用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
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
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转移但未过户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
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
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
任。”
3、拼装或报废车辆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
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盗抢车辆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霸专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
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
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12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
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
被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第2款规
定: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 “交强
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
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混为一
谈,增加保险的理赔难度,诉讼时最好将投保人也列为被
告,用以简化理赔程序,减轻理赔难度。
  四、保险公司
  在深圳和广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
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承担间接赔偿责任。该规则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得来的,该条全文如下: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
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
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
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
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
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
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
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
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上,广东各地判例不一,在深圳和广州之外,许多地方将
交强险与商业险一起判决,还有的地方将交强险、商业险
与乘客险也一起判决,当事人在起诉交通事故案件时应首
先弄清楚交强险与商业险之间的关系,并准确掌握当地的
司法判例。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处理问题,全国
各地判例也千差万别,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司
法解释。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各省的法院判例不一,
有的认为保险公司是被告;有的认为保险公司是第三人;有
的认为保险合同纯属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交通事故完全
是两回事,保险公司根本不应参与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
时,应查找本省有关法院的解释,及时做出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征求意见稿来看,
交通事故交强险与商业险将来可能会合并处理。
五、其他责任人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应根据其责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其他责任人概念比较广泛,比如说因道路管理
不严出现道路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道路管理
局,因道路施工方施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施
工方,等等。上述其他责任人均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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