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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律师时易出现的七个误区

     当事人选择律师时易出现的七个误区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往往走人以下七个误区:
第一,有的当事人喜欢上网查询,看到某某大律师称
号,就聘请其代理案件,其实是很不妥当的。
网上的所谓的大律师,不一定是大律师,有些不过是自
封而已,就像我们看到许多搞销售的名片上,都是销售经理
一样,其实他们不过是一名普通销售人员而已。
真正的大律师,一般都是做资产重组、公司上市、反倾
销和重大刑事案件等方面的律师,他们的研究方向和工作重
点不在交通事故,只有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才可能把交通事
故案件做得尽善尽美。交通事故方面没有大律师,只有专业
律师。
据我们所知,一个反倾销案件,单个案件的律师费至少
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我们知道,一个专门做反倾销案件
的大律师,很难有时间和兴趣来做其他案件,更何况交通事
故案件。
我们说这些大律师没法办好交通事故案件,并不是说这
些大律师嫌钱少,不去办,而是他们所承办的重大案件,往
往关系到某一重大人物、某一社会阶层、某一社会团体的重
大利益,他们没法分心去做交通事故案件。
第二,有的当事人只相信朋友、亲戚,找律师一定要找
朋友、找亲戚。
这其实也没什么错,但如果他的朋友不是专门做交通事
故案件的话,结果往往是难如人意。
我们发现,许多当事人千辛万苦从老家把律师朋友或亲
戚带来,一审一判决,就已吵得不可开交了,这是因为他们
发现同案别的人赔偿的比他多很多,到这时候,木已成舟,
没有办法了。我们经常看见公民代理的案件,由于不专业,
其专业水平比我们运作市场的助手们都还要差,每每见此,
深以为憾。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相信朋友,相信亲戚,只能
是在生活问题上,在市场运作、企业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
专业问题上,相信专业人士,依靠合同,不违背市场运行规
则,才是正确的选择。
在广东,交通事故案件各法官判法不一,我们无法设想
一个非专业的律师或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亲戚能办好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我们有个案件,保险总额为人民币26万元,其中交强险
6万元,商业三者险20万元。车主为内地公司,一审时车主
未出庭,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车主连带赔偿伤者28万元,因
保险有26万元,肇事司机与车主还要自己赔偿保险额不足的
3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同意全赔26万元。但车主拿到
一审判决书后认为自己是挂名车主,不应承担责任,于是提
出上诉,聘请内地律师代理,并在二审提出当地交警部门出
具的肇事司机驾照及行驶证未年检的书面证据,结果二审法
院维持原判,但保险公司却以此证据拒赔商业险20万元。车
主因为该案上诉倒赔20万元。
事后,我问车主他们聘请内地律师花了多少钱,他们
回答说,非常便宜,就几张火车票,外加住宿费,律师费为
800元。律师费确实非常低,请的律师也很可靠、很敬业,
但由于不熟悉深圳的地方操作规则,反而倒赔20万元,其教
训不得不引人深思,深以为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要以为东西便宜就是好货,不要
以为人可靠就能办成大事,一定要相信市场规则,一定要相
信专业人士,一定要依法办事。
我们有个当事人,是一个千万富翁,发生了交通事故,
他自己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一位名牌大学的博士生,在他发生
交通事故后,他首先咨询了他的法律顾问,他的法律顾问对
他说: “没有办过这方面案件,有些事不一定很专业o"他
找到我们时,经过交谈,他说“还是你们专业些”,并很快
就与我们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最后他获得了近70万元的赔
偿,他本人非常满意。
我们想,这位千万富翁有的是资源,手下的法律顾问都
是法律博士,但他只相信专业人士,相信市场规则,我想这
也是他能把生意做大的原因吧。
第三,有的当事人,则与上述两种人完全相反,其主要
表现在轻易相信别人。
随便有个人,在医院或交警大队门口向他游说,说能帮
他代理,是律师,当事人就好像遇到救星一样,马上与其签
订了合同,其实有的人连律师都不是,有的虽是律师,但根
本不专业,还有的人根本就是骗子,骗个前期费用或公关费
用花花。
有个案件,我们是作为车主方的代理人,对方伤者在
某交警大队门口碰到了一个游说的律师,就与其签订了委托
代理合同。该肇事车辆没有保险,当事人出院后没有做伤残
鉴定,伤者为城市户口,一出院就起诉了,诉状中只有医疗
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的金额是
5万元。案件开庭审理,我们发现,对方出庭的是深圳注册
律师,庭上法官问为什么不做伤残鉴定,对方律师说还有二
次手术,等二次手术完成后再做伤残鉴定,再另外起诉。法
官要求对方律师撤诉后再起诉被拒绝。结果法院判决车主方
赔偿医疗费12000元,误工费、生活费等5000元,驳回伤者
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个案件,看起来是伤者胜诉了,其实,
伤者的损失很大,主要是他不能再另外起诉了(二次医疗费
除外),根据一事不再理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会议
纪要,伤者不能再找车主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了,累计损失人民币70000元左右。在该案结束后,我们深
为对方感到惋惜!
第四,绝对不相信律师,只靠自己去办事。
我们碰到这样两个当事人,其所作所为,具有相当的代
表性。
案例一:龙岗坪山有一个当事人,伤残级别9级,农村
户口,有3年连续社保,对方全责。我们找到他时,说可以
帮他做到按深圳城市标准赔偿,有15万元左右,他问我们有
没有把握,我们说你有连续3年的社保,100%没有问题,他
说要想想再定。5个月后,他拿着一审的判决书找到我们,
说官司打完了,只按农村的赔偿了5万多元,问我们能不能
代理二审案件。我们看了一下判决书,发现他未能按深圳城
市标准赔偿的原因是他未能在举证期内提供证据,又不知道
可以撤诉再重新起诉,因而法院最后判决按农村标准赔偿。
由于当事人在一审出现了无法挽回的错误,我们最后没有代
理该当事人的二审案件。
案例二:宝安有一个当事人,农村户口,30岁,有两
个不超过5岁的小孩,两兄妹,父亲65岁,有连续5年的工资
卡,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伤残级别6级(截肢),对方全
责,交通事故发生在韶关,他是乘客兼游客,他所乘坐的深
圳车辆与韶关车辆相撞,对方车辆三者险保险100万元,自
己车辆乘客险10万元,自己所乘坐车辆为深圳一旅游公司所
有。
我们找到他,希望能帮他代为处理索赔事宜。因为我
们可以在深圳起诉,可以按深圳城市标准帮他获得赔偿,
赔偿金额有40多万元。他的回答是:他一生最不相信的就是
律师!他本人有个工伤案件,经办律师拿了他2000元前期费
用,案件打了近两年,最后判决赔偿1700元,他倒贴300元。
该律师所描述的与实际相差甚远,他再也不愿相信律师了。
该当事人的交通事故案件最后选择了和解,拿了16万
元。当事人自己很高兴,我们感到非常可惜。因为即使按农
村标准赔偿,仅他的假肢更换费用就有16万元,再差的判决
(即使在韶关进行诉讼),他至少也有24万元以上的赔偿,
他至少损失人民币8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我们真是无话可说,我们只想说的是,
世界变了,现在已不是小农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是靠市场规
则来办事的,依靠经验是不行的,否则,损失的只能是自
己。
第五,选择最廉价的“法律服务”
法律市场日趋激烈,律师服务已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
展。在广东各大医院及交警队大院内,承诺给伤者提供法律
服务的价格也越来越低。从电视上我们知道有一大批50元即
开工的“律师”存在,也有1500元包到底的“律师”存在。
我们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真
正的律师。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亏钱做
生意。
大家都知道,在广东有不少十元住宿店,是很便宜,
但住满了人,到处都有“小心保管好你的财物,注意人身安
全!”之类的提示,在这样的店,人身与财产安全都不能得
到保障,所以,最好不要去投宿如此便宜的店。
我们看到许多当事人愿意选择这样低廉的法律服务,
最后的结果是:要么案件办得一塌糊涂;要么在办案过程中
以各种名义被加收不少钱,这有点像兵法上所谓的“诱敌深
入,各个击破”,最后只能是兵败麦城,仓皇而逃。
通俗地说,一个人在街边的无证无照小店吃饭,吃出问
题只有自己扛,不能怪谁,也怨不得谁。
便宜无好货,这是中国数千年经验的总结,当事人在选
择律师时一定要慎重对待便宜的“法律服务”,选择真正的
律师服务。
我们之所以说是“法律服务”,是因为作为真正的律
师,是不可能以这样的低价进行法律服务的。即使有律师低
价收费,当事人也应仔细考虑后果,主要是赔偿额能有多
少。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如只看律师费的高
低,而不注重赔偿额的多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道理非常
简单,假设一个律师的律师费是1%,另一个律师的律师费
是IO%,律师费上有10倍的差距,但1%的律师只能帮你获得
10万元的赔偿,但100-/0的律师能帮你获得20万元的赔偿,自
己计算一下结果就知道,1%的律师拿了1000元的律师费,
很低;100-/0的律师拿了2万元的律师费,很高。但是除去律
师费,1%的律师只能让你获得9.9万元赔偿,10070的律师却
能让你获得1 8万元的赔偿。请10%的律师肯定要划算。道理
是不言而喻、无须多说的。
第六,选择买断的“律师”.
“买断”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较为隐蔽的
一种骗局。所谓买断“律师”,是指在当事人受伤无助时,
利用其所掌握资源及信息优势,骗取当事人信任,以小额现
金支出为诱饵,诈骗当事人钱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假律师。凡从事买断业务的,都不是律师,律师是不会做买
断法律业务的,国家法律、法规也严禁律师从事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买断业务。
买断案件,不仅利用巨大的差价骗取当事人钱财,更断
绝了当事人后续治疗的机会和希望,当事人千万不可心存幻
想,与虎谋皮。
第七,选择“交警”指定的“律师”。
当事人在住院时,往往会有人通过电话或亲自上门与
伤者或其家属联系,希望伤者能把案件委托给他们办理。他
们的理由很简单,他们是“交警”派来的,他们可以搞定一
切,特别是交通事故责任。对于这些所谓的“交警”指定的
“律师”,当事人不应该相信他们,在电话信息满天飞的时
代,任何一个有心人都能随时随地弄到这些交通事故受害方
的电话号码或受伤情况。真正的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是不会
为当事人指定律师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避免上述错误,
使自己尽可能地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
我们的意见是: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时就请律师,
至少在出院前就应该请律师,就像香港电影里常出现的台
词: “有事找我的律师谈!”有的人很怕律师磷馘多了,其
实是对律师工作的误解。我们认为,一个专业律师只能使伤
者获得更多赔偿,而不会减少当事人的赔偿数额。
我们碰到许多人,他们都不愿请律师,他们的回答是等
交警调解不成再说,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没有专业
律师介入的调解,当事人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已做了非常大的
让步,没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有专业律师参
与的调解,对当事人是非常有利的,那种不请律师自行调解
的,往往只能令内行人叹息。
还是有个当事人说得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不幸
碰到交通事故的也就这一次,作为伤者,我不需要学习处理交
通事故案件的方法,学会了对我也没有什么用,因为我绝对不
会碰到第二次,如果我自己处理,得到惨痛经验对我毫无用
处,损失只能是我自己的,还是交给专业律师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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