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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恶意透支,谁来埋单?

                 丈夫恶意透支,谁来埋单?
【案例】

林女士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主管,日常生活中经常要出入各种高级消
费场所和飞往世界各地。为了方便,林女士在银行办理了世界通用的主信用
卡与附卡各一张,主卡由林女士自己持有,附卡则交由丈夫刘先生使用。半
年以后,林女士和刘先生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但是刘先生并没有将附卡还
给林女士,林女士也一直没有时间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在之后短短的一个
月时间内,刘先生居然持着林女士给自己的附卡消费了近5万元。银行向林
女士发出了还款通知书,但是林女士认为这笔款项应该由附卡的持有者刘先
生负责偿还,所以拒绝偿还。而刘先生则称,自己只是附卡的持有者,还款
应该由主卡持有者林女士偿还。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谁来偿还这笔
款项呢?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
一种行为,对发卡银行而言,它侵害了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林女士申请信用卡以后,本应按照用卡规定和协议使用,主、
附卡本质为一体,共同承担债务,林女士不能以透支行为是刘先生所为就拒
不还款。林女士应该首先偿还银行的债务,然后向刘先生追偿。
林女士除了依法向刘先生追偿恶意透支的款项之外,根据《信用卡业务
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刘先生还应为自己的恶意透支行为负刑事
责任。
【律师链接】
每个办理信用卡主卡的持卡人可以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或者是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卡,最
多可申请三张。主卡和附卡属于同一账户,信用额度共享,附卡的信用额度
由主卡持卡人在不超过本人相应主卡信用额度的前提下自主指定;在主卡持
卡人不指定的情况下,附卡的信用额度与主卡相同。附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
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直接向发卡机构或特约单位
履行债务,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但主卡持卡人与附卡持卡人对所欠款项互相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主、附卡持卡人关系中,主卡持卡人处于主导地位,有权决定增加或
取消附卡,附卡持卡人则处于附属地位。如主卡被取消,附卡应主动交还发
卡机构。主卡持卡人要求中途停止使用附卡时,也应将附卡交还发卡机构,
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信用卡是可以限定最高透支额的,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到
发卡银行予以注销或者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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