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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7月,原告李某(妻子)与被告王某(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某小区2号楼601室房屋。2013年3月,被告王某(出卖人)与被告张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出卖给张某。后张某(买受人)持合同上门要房,原告李某方知房屋被其夫王某出卖。遂以被告王某无权处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之诉请应予驳回。
【律师点评】
成都精英律师团资深律师漆红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后果,乃是使得出卖人负有将来某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义务,其并未实际侵害他人的所有权,房屋买卖契约可以就此成立并生效,当事人以出卖人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完整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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