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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事先约定规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2014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一)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2年2月1日到某建材经营部工作,双方约定孙某每月平均工资为192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建材经营部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4日,孙某就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等问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3月1日,孙某以某建材经营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离职。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裁决:某建材经营部为孙某缴纳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920元。某建材经营部不服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某建材经营部出示了2013年4月的“声明”原件一份,内容载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孙某意愿。孙某对“声明”上签字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不同意鉴定,也未举出其他证据证明。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建材经营部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孙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建材经营部应当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建材经营部提交了孙某自愿要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声明”,孙某提出签字真实性的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该声明具有真实性。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孙某不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材经营部应当书面通知孙某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某建材经营部并未主动终止合同,而是继续保持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故判决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288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根本。《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了刚性要求,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或者视作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现实生活中,个别用人单位意图规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咎于劳动者,如本案中的某建材经营部要求劳动者在事先打印好的“声明”上签字。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系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主动要求签订,劳动者仍然不签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继续用工仍要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在强调法律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刚性要求的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变通方式转嫁责任、规避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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